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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的“发财路”成通往监狱之路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快递员通过踏实工作赚取提成收益本是辛勤劳动应得的报酬,不过有几位快递员却没有老老实实干活儿,而是动起歪心思从中找到了“发财”的路子,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员骗取用人单位订单提成收益的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应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李某在广东省某物流公司营业部任快递员期间,为套取快递揽、派件订单提成收益,提供本人及其他快递员账号,伙同他人通过在业务系统录入虚假快递下单信息的方式,促使物流公司对相关账号的真实订单数量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在系统自动核算的基础上错误发放订单提成收益合计109895.31元。

  法院审理

  本案经台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与其他同案人共同向物流公司退赔经济损失109895.31元。

  法院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公民个人行为层面的基本规范要求,也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合理薪酬等义务的同时,劳动者亦负有忠于职守、诚实劳动、勤勉工作等义务。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从业人员,不义之财不可取。劳动者面对非法利益诱惑,要坚守规则底线,避免因小失大、追悔莫及。广大企业应强化培育员工法律意识,做好内部风险防控,及时填补流程漏洞,防止重大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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