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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试驾酿车祸,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否代位求偿?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车辆在修理店维修期间,修理工试车时不慎发生单方车祸将车撞坏,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事故维修所需费用后,保险公司能否向修理店追偿这笔费用?近日,清远连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送到某修理店维修保养。期间,修理店员工钟某驾驶刘某的车辆试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自费维修了车辆。后经刘某申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了维修费用50966元。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此次事故属于第三者违约致损,其赔付的赔偿金应由修理店承担,遂将某修理店诉至法院,要求修理店赔偿保险金50966元。某修理店则辩称,员工钟某是经过车主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享有保险权益,不应赔偿保险金。

  裁判结果

  该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某修理店是否属于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第三者”。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等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刘某将车辆送至某修理店维修,修理工钟某虽然属于刘某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但不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其财产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同时,修理店不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修理店员工钟某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刘某与某修理店属于维修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刘某有权向修理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因此,某修理店属于对案涉保险合同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据此,连州法院判决某修理店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096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是需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因此享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二是需保险人已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在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情形下,保险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并未发挥,保险人并未给付对价,故其也无权行使代位权。

  该案中,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刘某与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关系,某修理店与刘某之间则为维修合同关系,修理工钟某虽然是被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但并不意味着其享有保险权益,某修理店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赔偿的对象,依然为第三者身份,钟某试驾刘某车辆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此时,刘某依法享有对某修理店的赔偿请求权,且保险公司已赔偿刘某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向某修理店追偿。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购买汽车商业保险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晰各方权利义务;车辆存放修理店时,要与维修人员就修理、保养、试车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与提醒,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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