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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人民法院:欠债不还玩失踪?法律途径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债务人欠钱不还甚至玩起了失踪,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债权。

  基 本 案 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告王某欠原告张某一百多万元贷款,债务到期后,王某仍有大部分欠款未偿还,尽管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剩余款项。张某多次向王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索要无果,后来干脆就联系不上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偿还所欠的剩余款项。

  法 院 审 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应从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8月止,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剩余欠款的10%。若被告王某连续两期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将视为剩余欠款全部到期,原告张某将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 官 说 法

  面对那些欠钱不还并选择玩失踪的债务人,债权人切莫灰心丧气,而应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诚信是立人之本,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逃避债务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的麻烦和损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63d92cafb83f40b185b05b4684b96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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