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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法院典型案例带您了解公司注销和债务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当劳动者遇到公司注销

  而劳动报酬未全部执行完毕时

  该怎么办?

  谁来承担这笔债务?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01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定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定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A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A公司在未履行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经查,高某和B公司为A公司股东。因此,刘某向法院申请变更高某、B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02法院审理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变更高某、B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某、B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劳动报酬15000元,高某、B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公司在注销前未完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其债务仍然存在。A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部分劳动报酬未付,即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高某、B公司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A公司,未经清算已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应依法变更股东高某、B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A公司未履行的支付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公司注销等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注销公司前,更应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bbb34b99faa24ff88f531699f876e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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