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辛苦你们了,感谢检察机关尽心尽责的调解,为我们化解了矛盾。”
近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同行竞争积怨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中,联合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力量成功帮其化解矛盾,并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龙某向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赠送锦旗,表达感谢之情。
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龙某在荆州市沙市区某市场内经营汽车销售时,因经营部被相邻公司员工停车阻挡,在沟通未果后与对方发生口角。期间,双方公司员工不断加入围观,拉扯中,龙某将前来围观的被害人凡某推搡至倒地,造成凡某鼻骨骨折和肋骨骨折。经鉴定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案发后,龙某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前端联查,找准矛盾症结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因双方针对赔偿分歧较大,且龙某对公安机关认定自己构成犯罪异议较大,谅解未能达成。基于轻伤害结果的存在和矛盾尚未化解的现状,公安机关对龙某刑事拘留,并通过“侦协办”平台提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
沙市区检察院介入后,根据“三联式”工作法,坚持调查优先,坚持厘清案件背后的是非曲直,协同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对双方的背景、前科、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查。查明双方均无前科劣迹,犯罪嫌疑人龙某经营的公司和被害人所在公司系同行竞争关系,长期以来龙某与被害人所在公司负责人因同行竞争产生的矛盾在此案中被放大和引爆,属于典型的民间矛盾引发伤害案件。
案发后,龙某坚持是对方公司蓄谋挑衅在先,且对被害人提出的20万元赔偿款提出异议,而被害人一方坚决要求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矛盾化解一时陷入僵局。
在了解双方矛盾症结点之后,沙市区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充分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查明龙某可能符合《意见》中“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情形。考虑到双方矛盾短期缓和的可能性较低,龙某无逃跑、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可能性后,在不影响双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沙市区检察院综合评价了本案存在的捕后法律风险和不捕的信访风险,对照前期被害人住院治疗开支,要求龙某向公证处先期提存2万元赔偿保证金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中端联调,确保案结事了
为彻底查明案情和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立即转入后续补充侦查和调解工作之中。
在补充侦查方面,公安机关继续收集证人证言,入户走访案发现场,核实案发周边环境,分析案发原因可能性,多角度还原案发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进行说明,同步提请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复核,准确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事因果关系。
在矛盾化解方面,沙市区检察院根据 “三联式”工作法,坚持调解为重,坚持检察一体履职,多方协作配合。一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接访中的前沿阵地作用,对被害人基于龙某被不批准逮捕的不理解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强调逮捕程序的阶段性而非终局性特征;二是联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派驻检察院值班律师,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厘清双方责任,客观计算赔偿金额,降低被害人不合理预期。
基于双方积怨较深,矛盾难以化解的现实问题,沙市区检察院首先争取到双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双方赔偿谅解达成一致意见,使其对各自委托人开展释法说理,分别强调赔偿在法律上必要性和从轻时的对应性,以及获得赔偿的实惠性。其次,争取双方商会介入,分别对龙某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所在公司负责人进行劝解。
最后,联合市场管理方、辖区派出所共同促成,龙某与被害人达成10万元的赔偿谅解协议。龙某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公开听证评议,龙某最终被酌定不起诉。
末端联控,防止矛盾复燃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市场管理问题和轻伤害案件矛盾易反复特点,在案件办结后,沙市区检察院根据 “三联式”工作法,坚持案后回访,积极参与诉源治理。联合辖区派出所分别走访了龙某和被害人所在公司,了解到双方已经重新投入经营,确保矛盾不复燃。
同时,检察官还对案发地所在的市场进行走访。发现该区域布局相对混乱,10余家商用车销售公司拥挤在同一区域,经营部和待售车辆停车区交错布局,主要通道仅剩不足2米。因商用车辆相对较宽,在转场时极不方便,一旦遇到临时停靠或者会车,极易造成拥堵。
对此,沙市区检察院听取了数家销售公司和该市场的意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从便利性和实效性角度出发,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明确停车区域,明确内场管理秩序等措施,避免类似原因再度引发纷争出现。
下一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依托“侦协办”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不断激发“侦协办”内在潜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时,做优做实从矛盾风险排查到风险漏洞防控的全过程、全链条矛盾化解机制,为轻罪治理筑基铺路。
稿件来源: 沙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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