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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利用“爬虫”技术抓取电商数据 2人获刑

利用“爬虫”技术抓取电商数据 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网络爬虫,也称网络机器人或网络蜘蛛,是通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爬虫”软件非法抓取电商数据的案件,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6年,赵某、程某某共同创办了一家软件公司,赵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为公司股东。2021年,二人共同开发了一款具有抓取某电商平台新开网店数据功能的软件,并在网上进行售卖。后来,二人又为该软件增加了可以监视用户电脑屏幕、获取用户按键记录数据、窃取用户电脑文件的控制功能。不久,该公司将上述具有监视、控制用户电脑功能的软件在网络平台进行售卖,导致购买并安装该软件客户的电脑操作界面、键盘按键输入记录、电脑文件等信息,均被回传至赵某所搭建的服务器中。后经查明,该程序控制的客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为58套。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经鉴定,赵某设计的程序具有控制计算机、获取计算机中用户数据并将数据上传至服务器的功能。根据赵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爬虫”软件,本质上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网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本案中的软件程序具有控制计算机,获取计算机中的数据并上传至服务器的功能,赵某、程某某未经授权而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视、控制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对利用互联网危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既明确了法律边界,督促互联网从业人员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合法开展业务,又体现了对网民的信息保护,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维护。(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06/2921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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