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明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6月,童某与朋友唱歌饮酒后,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回家。其行驶到河滨北路时,由于饮酒后方向感丧失,加上无证驾驶不会操作,先后连撞3车,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某头部受伤,仍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并自行前往医院,后被抓获。
经鉴定,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8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纯电动乘用汽车类,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严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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