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如何规范自身行为,才能真正构建起与律师的“亲”“清”关系?笔者以为,贵在坚持“四常”。
要常怀敬畏之心,夯实理想信念之基。“敬畏”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要求,也是遵纪守法的根本前提。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能把准理想信念的总方向,坚持诱惑面前不动心,得意之时不忘形。
首先,要敬畏权力。权力承载着党和人民的信任,它是一把双刃剑,意味着责任和义务、压力和约束,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用好用足手中的权力,就是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妥善审理合同违约、企业债务等案件,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其次,要敬畏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敬畏人民,就是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谨认真、毫不懈怠地用权力为人民谋取利益,同时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
最后,要敬畏法纪。遵守法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严守纪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和例外。对法纪怀有敬畏之心,才会在用权过程中如履薄冰,时时自警自省,始终依法依纪履职尽责。
要常思贪腐之害,汲取反面典型教训。汲取反面典型教训,一要一身正气,培塑公道正派、不徇私情的过硬作风。“公其心,万善出。”拥有一颗“公”心,是干好司法工作的根本前提。“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拥有宽广的胸襟、正派的作风,才能谦虚谨慎、慎独慎微,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形象,保持头脑清醒、内心清静,秉公行使权力。二要两袖清风,涵养淡泊名利、廉洁奉公的为民情怀。“公生明,廉生威。”“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唯有坚持以德修身、淡泊名利、唯民至上,才能始终将金钱和人情拒之门外,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事业中,以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三要三省吾身,养成反躬自省、稳重处世的良好习惯。“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要在反省中把好思想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时常反省,才能检视自己的思想是否纯洁,永葆清廉如水的政治本色和一心为民的赤子情怀。要在反省中把好行为关。时常反省,才能思考自己过去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才能始终做到知底线、守规矩、明事理,确保自身言行符合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标准。
要常温党纪国法,熟谙政策法律尺度。前面提到,敬畏法纪是正确履职的保证。要将党纪国法熟记于心,要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让政策法律如同一杆秤,永远驻在心中。比如,上述《意见》列举了司法工作人员与律师的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插手案件、介绍案源、利益输送、不当交往、利益勾连、设置兜底条款,严禁司法工作人员与律师进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意见》对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一般性从业限制和被开除、辞去公职、退休三类离任人员从业限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种种禁止性规定涉及的行为类别,都应当牢记于心。唯有如此,才能树立规矩意识、筑牢守纪观念,避免踩“红线”、触“高压线”。
要常抓宣传教育,树立清正廉洁形象。每个法院工作人员都应当是两个《意见》的义务宣传员。一方面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深刻领会两个《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举措,全面贯彻相关工作要求,不断强化严守纪律底线不动摇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另一方面,要在律师、亲戚朋友等社交圈中,切实加大对两个《意见》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两个《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在于强化正风肃纪、整治顽瘴痼疾、强化廉洁纪律、规范律师执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和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忠诚可靠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两个《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增强自律意识,杜绝一切不正当交往行为。这既是岗位职责和纪律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自我保护的客观需要。同时,也离不开律师、律师事务所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法院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对周围人的宣传教育,促使大家在心理上和行动上对法官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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