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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行动不便 执行法官登门送案款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王大哥,这是全部执行款,总共138643.84元,您收好。”近日,宝坻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董海明和执行法官杨继伟驱车来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家中,将执行款送到了他的手中。拿到执行款,王某和女儿对宝坻区法院的便民之举连声道谢。

  2020年6月初,张某雇佣李某驾驶其所有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村庄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和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颈椎严重受损,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没能达成一致。同年11月,王某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两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李某在此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除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共计135596.84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王某只能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对张某财产进行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又因无法联系到张某,传票亦未能送达成功,案件至此陷入僵局。

  此时,本市发生疫情,执行法官在投入防疫工作的同时,不忘坚持寻找张某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法官联系上了张某的妻子,得知无法联系上张某的原因是他正在因另案服刑。在执行法官耐心讲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责任后,张某的妻子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执行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

  在和王某女儿的沟通交流中,执行法官得知,王某已经瘫痪在床,和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终结,又不懂得如何办理法定委托手续。从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的角度考虑,董海明和杨继伟驱车来到王某家中,现场指导其女儿办理相关领取案款的手续,将案款及时交到王某手中。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cwipii05328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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