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缺乏合理性,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长期克扣员工工资作为考核金,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返还被扣工资,该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何某入职某公司任汽车销售一职,公司制定了薪酬方案,其中列明考核标准,未达到考核标准的要扣发工资作为考核金。在岗期间,因何某未达到考核标准,公司经常克扣其工资,经何某统计,8个月合计克扣4500元。
何某认为,某公司扣减工资作为考核金的相关规定缺乏合理性,处于同一岗位的人基本都完成不了该考核任务,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被扣工资4500元。
某公司认为,考核金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和何某的实际表现进行扣减,具有合法性。
香洲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返还被扣工资4500元。
裁判结果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无需向何某返还被扣工资4500元。
珠海中院认为,某公司因销售任务考核未达标等原因,对何某的工资进行扣发,虽公司主张内部有薪酬方案作为依据,但仅有对部分销售绩效考核未达标的规定,并未看到扣发其他工资项目的全部依据,且扣发数目上不封顶,实际存在会因考核不达标导致工资负数的可能性,存在侵犯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风险,因此上述薪酬方案缺乏合理性。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少企业出于生产经营及奖勤罚懒、激励员工高效高质工作的需要,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员工考核结果等调整员工的薪资标准。但公司在制定考核制度时,应当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考核标准和调整工资的条件。
同时,考核制度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考核制度不合理时,往往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在建立考核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申诉机制,更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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