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A:千里诉状只为墙,你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业主B:阳台连到我天台,让我怎么不破防?此疆彼界先划清,你我再将邻里当。
案情回顾
业主A和业主B是同一个小区的住户。业主B的案涉房屋为地面一层建筑,屋内无通往楼顶的楼梯,楼顶四周无围栏,为非上人屋面。与业主A购买的房屋一侧相邻。2023年底,业主B发现业主A在与自己房屋相邻一侧处开辟一落地窗户,并在窗户外搭建阳台,又在阳台上连接一段楼梯到自己房屋屋顶,通过此方式进入自己房屋屋顶活动。业主B多次与业主A协商整改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业主A仍未整改,业主B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为了查清事实,涪城法院到现场查看发现,业主A和业主B的房屋不属于同一栋,从平台上看两栋之间有很狭窄的间隔。但外侧墙体用同一颜色的涂料刷饰,不仔细看辨认不出来。
业主A称,当时购买房屋时被销售告知案涉天台为公有部分,可以使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B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其的物权。A与B的房屋为独立的楼栋,因此,并不涉及公有。被告私自在原告所有的房屋楼顶上搭设楼梯并进入楼顶,侵害了原告对房屋楼顶的占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B有权请求A排除现有的妨害,即拆除搭建的楼梯,将楼顶恢复原状。希望被告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考虑邻里关系,尽快将楼顶恢复原状。
后被告最终主动将搭建的楼梯拆除、排除了妨害,原告遂到法院撤回起诉,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